船公司破产或者倒闭,可能重创货主、货代、码头、船东、租箱公司、港口(韩进破产倒闭?)
分类:海运百科
来源:维运网
时间:2016/09/01
韩国第一大集装箱船公司韩进海运,于8月30日因自救计划遭到债权银行团否决面临破产,同时31日下午开始停牌禁止股票交易。在进入破产管理3个月期间内,韩进海运需要按照破产程序办理,也可以提出抗诉,但估计抗诉可能性不高。
首先一点,有许多朋友询问韩进是否已经真正破产?
现在能有的答复是:韩进现在面临危机,但是大限日期要等到9月4日,现在还没有进入法院接管阶段,更谈不上已经破产,现在准确的说一切都还是未知,只是未来会上演一场史诗般的多方博弈的大戏。至于结果如何,我们只有拭目以待。一旦船公司破产倒闭,将随之出现很多问题,必将影响与之息息相关的货主、货代、码头、船东、租箱公司等利益相关方。这些相关方如何提前洞察船公司倒闭迹象,如何最大程度地挽回损失?
一旦遭遇船公司倒闭的情况,货代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有:
在通常情况下,船舶开航前,货代公司会先代替货主向船公司付清相关的海运费。一旦遇到船公司倒闭、船舶被扣的情况,货代公司往往很难从船公司处要回这笔海运费,也无法从货主那里收取相应的海运费,货代公司之前预付的海运费将难以得到补偿。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货代公司,往往会以自己的名义向货主签发货代提单,即HOUSE B/L,也被称为“HOUSE 单”或“小提单”,然后货代公司再以托运人的身份从船公司处取得相关提货凭证。在这种运输合同关系下,货代的身份是承运人,货主并不直接与船公司联系。当船公司倒闭、船舶被扣而引发货物失控、运输延迟等问题时,货主往往会凭着货代提单要求货代公司进行赔偿。由于船公司已经倒闭,货代公司在向货主作出赔付后,很难再向船公司进行追偿。这是此类货代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 3、普通的货代公司虽不以自己名义,签发货代提单,但如果操作不慎,也可能面临货主的索赔
当遇到类似烟台海运的事件时,普通货代公司所面临的风险要小得多,但也不可掉以轻心。如果货代公司在选择船公司的操作上存在重大疏忽,例如明知道船公司将要倒闭,却在未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该船公司,货代公司也有可能面临货主的索赔。 为了避免陷入船公司倒闭所带来的麻烦,货代公司可采取的应对措施主要有四点:1、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货代公司,应谨慎选择业务对象
虽说船公司不会轻易就倒闭,但货代公司仍有必要花费一定时间对业务对象作必要的了解,例如船公司大致的资金状况、财产情况、经营情况等,至少可以对将来有可能发生的风险有所了解和防范。2、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货代公司在面临货主索赔时,应尽可能地主张赔偿责任限制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又称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Package Limitation of Liability),是指对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货物延迟交付所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将其赔偿责任在数额上限制在一定的范围。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货代公司往往具有无船承运人资格,将被作为《海商法》上的缔约承运人而享受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对于货物延迟交付引起的损失,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上述关于赔偿限额的规定,在很多情况下可以大大减轻货代公司所面临的风险,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实务操作中,有些货代公司虽然在经营无船承运业务,但却未能按照我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一旦面临索赔,这类未做登记的货代公司是否可以享受赔偿限额,尚存在很大争议,有可能不被法院所支持。 万一船公司破产,货代公司应就其遭受的损失尽早对船公司提起诉讼,毕竟船公司资产相对较多,货代公司对船公司提起诉讼并参加随后的破产财产债权分配,也能或多或少地弥补一点损失。 虽然目前国内保险市场上有专门针对货代公司的保险,而且在商务部公布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订草案2008年7月15日第十七稿)中,也明确要求货代公司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责任险或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但从目前保险市场上的保单内容来看,货代责任险承保的范围并不广泛,特别是没有专门针对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货代公司的险种。因此,目前国内的货代公司大多数选择不投保或者选择国外的保险公司投保。 港口篇:扣船扣货
在整个航运链条中,相较于船东、货代、货主、船公司、租箱公司而言,港口无疑处于主导地位。不过,受困于整个国际贸易市场萧条,出口量锐减,港口的境况也大不如前。并且随着一些船公司资金链断裂而相继倒闭,港口的经营风险陡然增大。 若遇上船公司倒闭,港口遭受到的损失包括以下两方面: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部分船公司一般会与码头建立起长期的合作关系,从而取得一定的码头优惠。对于码头而言,有了船公司的长期固定挂靠,能够保证稳定的吞吐量和收入。一旦这些船公司破产倒闭,短期之内码头方面将丧失一大批货源,吞吐量遭到重创,经营收入也会受到影响。 船公司倒闭造成的另一个直接后果是,港口费用被拖欠难以收回。在市场低谷时期,港口应极采取防范措施或者通过有效手段追讨各项费用。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船公司陷入经营困境不会是一朝一夕的事,如果坐等船公司破产倒闭才去采取措施追讨欠费,不但难度极大,比如船公司极有可能下落不明或者人间蒸发,而且届时船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也不多,有可能不足以弥补费用损失。因此,港口应该通过船公司日常的支付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根据不同的阶段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有效地化解风险。 船公司第一次出现拖欠费用或延迟支付费用时,很可能就是其经营陷入困境的一个信号,港口应当警觉并及时调整与船公司的结算周期。以往,港口与船公司一般都是按月结或季结这种较长周期的结算方式,小码头才会采取一水船一结或一周一结。当船公司出现欠费时,港口若再执行较长的结算周期,可能会使拖欠的费用愈来愈多。在这种情况下,港口不妨考虑与船公司重新谈判,缩短结算周期,加紧催讨费用,直到船公司的资信状况恢复正常为止。 如果采取缩短结算周期仍不奏效,船公司依旧拒绝支付拖欠费用,港口可以启动第二道防线,不让其经营的船舶靠港。例如上文提到的“万州事件”中,由于万州船务拖欠码头费用,后渚港决定不让其经营的“成功85”号船舶靠港。拒绝靠港产生的效果有两点,一方面不能靠港就不会产生使用港口有关服务和设备的费用,减少港口损失;另一方面船公司迫于港口压力,为了不影响后续经营,有可能会加快偿还所欠费用。 如果船公司资金链已经断裂,濒临破产倒闭边缘,最为行之有效的措施是,及时进行扣船。①港口扣船的权利是基于对港务费、港口规费等所产生的船舶优先权,因此,其行使程序应该符合我国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③船舶优先权的时效通常为一年,因此港口在发现船公司拖欠费用后必须及时行使扣船的权利。 ①所扣货物应当是属于船公司所有的,至于其他的船载货物,港口无权扣押。②扣货期限仅为15日,故港口须在该期限内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船东篇:依法合理行使撤船权
在货运量下降、运力过剩的巨大压力下,船公司为图自保,千方百计地逼迫船东大幅降低租价。许多船公司在租约到期后纷纷将船退回给船东,并尽量与船东重谈租约,压低租金。这样一来,船东面临的资金压力越来越大,按照目前的市场租金水平,即使签下租约,也可能会陷入财政困境。 受市场不景气和经营状况不佳所拖累,船公司现在更愿意签一些短期租约,一年以上的租约已不太常见,这对船东的现金流而言是一个极大的考验。此外,越来越多的船公司开始在租约中大做文章,针对租期提出各种苛刻要求。据悉,已有船公司要求在租约中加入“20天还船”条款,即不管租约中约定的租金数额,船公司都可以在提前3周通知船东的情况下取消租约,然后另行商定租金。 当然,无论是压低租金还是缩短租期,尽管会对船东的经营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但至少船公司是具有履约意向和偿付能力的,在这样一个基础上,船东的正常权益还是能保证的。但是,如果船公司的境况严重恶化,濒临倒闭或破产,这种情况下,船公司出现违约的可能性极高,船东将面临租金无法收回的损失。 针对船公司可能违约的情况,船东应防患于未然,做如下应对:鉴于船东同船公司唇亡齿寒的关系,在运能过剩、船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的情况下,船东如果一味坚持高租金可能会适得其反。一方面,船公司因承受不起高租金而拒绝签约,船东可能丧失了租金收益的来源;另一方面,即便船公司签约,高租金产生的高成本在这样的市场低谷环境下势必不能维持,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船公司违约拖欠租金。因此,船东可以结合自身的财务状况、租期的长短以及租约的数量,合理协商制订租金价格。 通常情况下,船东会在租约开始前要求船公司支付一笔预付款,大约相当于一至两期的租金不等。至于租金支付的时间,有的按月计,也有的以15天作为一期。考虑到目前航运形势不景气,船公司的资金链有可能随时都会出现问题,船东可以将预付款的比例适当上调,或者将租金支付的间隔时间稍微缩短。尽管此举可能会遭到船公司的抵制,但对于船东而言,有助于及时发现违约风险,避免租金损失扩大。 船公司作为承租人,如果无法按照租约的规定准时、全额地支付每一期租金,船东可以撤回船舶。当然,在运量过剩的环境下,船公司作为承租人已成为船东极力争取的对象,哪家船东也不会仅仅因为某一期租金拖欠,就放弃来之不易的客户资源。因此,一般不到万不得已船东不会冒然行使撤船权。①撤船是船东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需征得作为承租人的船公司同意,也无需通过法院或履行其他手续。②船东必须在租约规定的或合理的时间内行使这一权利,否则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弃权。③船东行使撤船权利后,如果不能立即将船舶再出租,或者由于市场租金率低于租约规定的租金率,船东还可以就在租约提前终止的时间内遭受的损失向作为承租人的船公司索赔。④依法合理行使留置权。如果作为承租人的船公司濒临倒闭或破产,已经无法再继续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此时船东才可以依法向船公司行使留置权。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船东行使留置权的对象只能是属于船公司所有的货物或财产。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损害到其他货主、租箱公司的合法权益,船东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首先将不属于船公司所有的货物或财产卸下,以免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货主篇:避免货物在途风险
在船公司倒闭的情况下,货主可能面临的风险有以下四种:
在大多数情况下,承载货物的船舶会在某一中途停靠港遭到扣押而无法完成整个航程,甚至船舶本身也可能遭到拍卖,由此导致在目的港等待收货的货主无法提到货物。在货物已经到达目的港的情况下,由于船公司已经倒闭,相关指示提单上显示的通知人,往往是潜在收货人,很可能会与船公司串通,要求船公司无单放货。船公司往往会急于先收回运费(指在运费到付的情况下),并为了减少港口堆存等费用,而进行无单放货。当正本提单持有人即真正的收货人找到船公司要求其承担责任时,留给他的可能只是一个人去楼空的办公室。在这种情形下,往往是贸易合同中的卖方会面临钱货两空的境地。 当船公司进入倒闭状态时,其在外面的负债可能已是天文数字,船公司在外面营运的船舶随时面临被扣的风险。无论哪艘船舶被扣,船舶上所载货物的交货期都将受到影响。一旦交货期受到影响,卖方货主将很有可能面临买方的索赔,遭受贸易合同被解除以及销售行情下跌。 4、被迫交付“赎金”取回货物,并另外支付运费将货物运到指定目的港现实中,很多货主往往会被迫选择支付“赎金”提取货物。做出这种选择,不仅仅是因为货主怕麻烦的心理,同时也是因为单个货主的力量太小,不足以与相关方形成对等的谈判。 在国内卖方与国外买方的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目前经常采用的贸易术语是FOB与C&F/CIF,根据该贸易术语以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版》(INCOTERMS 2000),货物的在途风险其实是由国外买方承担的。如果遇到类似烟台海运扣船事件,或者其他货物交付给船公司后在运输途中发生风险,货物的在途风险都应当由国外买方来承担。作为国内卖方,仍有权要求国外买方正常支付货款,而将有关货物处理的麻烦留给国外买方来解决,这样操作成功的前提条件是国外买方可以通过有关途径被执行到货款。因此,国内卖方在与国外买方签订贸易合同时,应尽量避免承担货物的在途风险。 2、货主在托运货物前,应指示货代公司选择经营状况良好的船公司承运。虽说船公司都是资产以亿来计算的大公司,不会轻易倒闭,但当遇到经济持续下滑,一些相对规模较小、自身抵抗力不强的船公司,往往会出问题。一旦某一家船公司出了问题,就会影响到数量众多的货主。因此,为保险起见,如果货物比较贵重或者交货期比较紧张,货主可以考虑选择信誉比较好的船公司来承运,虽然运费可能稍贵,但至少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 3、货主之间相互联合,与相对方进行谈判或采取法律途径取回货物在烟台海运事件中,如果众多小货主相互联合,共同委托法律专业人员与烟台海运及有关船东进行谈判,对他们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进行反驳,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就有很大可能不必支付高额赎金来要回自己的货物了。 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有关货物运输险的种类中,有一种险为“交货不到险”,该险种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承运人未能履行其义务将货物按合同约定运抵目的地而发生的交货不到的风险。根据上述险种的描述,正好可适用于由于船公司倒闭而提不到货的情况。不过,这个险种需要在货物运输基本险之外特别购买。 如遇船公司破产,货主应就其遭受的损失尽早对船公司提起诉讼,毕竟船公司资产相对较多,货主对船公司提起诉讼并参加随后的破产财产债权分配,也可或多或少地弥补一点损失。
租箱篇:防患于未然
一旦船公司倒闭,相对于其他几方当事人,租箱公司的救济手段最为有限。集装箱租赁是一项长期投资的业务,租箱公司应加强管理,尽量防患于未然。
集装箱租赁是多种租赁方式并存,这就要求租箱公司提高自身的租箱管理服务,能够及时跟踪并了解租箱客户的经营能力以及负债状况。集装箱租赁公司可以成立专门的信息处理机构,委派专人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使得整个集装箱租赁流程在实施过程中始终处于租箱公司可以控制并且监督的范围。 严格审查租箱客户情况,在公司内部设立客户资信审查部门,不仅要对新近客户进行资信水平评估,同时也要对老客户进行定期的风险及财务状况分析,掌握客户的实际情况。此外,还要根据具体的市场变化情况,改变或完善各种租箱额度的决定。在订立租箱合同时,租箱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变更租赁方式,如长租变短租等等。在合同中设定浮动的租箱价格,比如租金可以随集装箱制造价格的增减而变化,或者根据集装箱市场供求及数量的变化而变化。 对于一些新近客户或者信用不良客户,应当严格采取先订立合同并支付保证金后再允许提箱的措施,以避免提箱后却不肯签订合同或者拖延支付保证金的情况发生。 对于租赁的集装箱的运转情况,租箱公司应与船公司、船东、码头方面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换关系,以获得租出集装箱的流通情况。一旦发现船公司有任何不良财务状况可能影响到其公司经营方面的问题,可以提高保证金或者要求船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担保,以保证日后船公司无法清偿租金时可以有多种救济方式。 一旦由于船公司倒闭导致集装箱被扣押留置的情况,租箱公司应尽快确定集装箱的位置,了解相关的负债情况,尽快确定应对措施,对集装箱进行监控,以避免船公司、船东或者码头方面为减少自身损失而对集装箱进行拍卖。如果有货主或者收货人要求提货的,可以充分利用货主或者收货人急切提货的心理,要求货主或者收货人代自己支付相关费用,以赎回集装箱并且弥补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租箱公司对于集装箱租赁事宜可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将集装箱租赁期限并入保险期限,并在保险条件中为集装箱承保全损险,同时特别约定在投保期限内因客户第三方经营不善造成集装箱灭失的,保险公司同意按全损赔偿的条款。此外,还可以与船公司协商,由租箱公司投保,由船公司承担保险费。
附:重要通知
请马上对自己手上的货物做如下安排,否则进入破产管理清算期间韩进的船只,柜子,货物都会被码头扣押几个月等待资产清算,并可能在码头产生一系列仓租柜租等巨额费用。
1)已经放了S/O的,还没提柜的,S/O会全部取消,请转其他船公司;
2)已经提了柜子的,请立即通知客人返空,费用由客人承担;
3)已经还柜了或者报关放行的,立即通知客人withdraw, 费用由客人承担,如果码头还没通知扣留HANJIN柜子;
4)已经上船的或者快到港的,目前只能等待船公司进一步消息;
5)特别留意CKYHE联盟里,如果有订了K-LINE,EMC, COSCO, YML, 但船东是HANJIN,马上要求客人转到其他非HANJIN的船上!